112.03.02 111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03.22 111學年度第4次教師(110)評鑑與獎勵審議委員會議通過
112.12.21 112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修訂
113.01.11 112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修訂
113.02.22 112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修訂
113.03.13 112-4教師評鑑與獎勵審議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標準依本校教師評鑑與獎勵辦法及教師學年度績效獎勵實施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研究部份之評估項目分為主持計畫、學術論著及得獎三項。
第三條 主持計畫部份之評估內容分為主持國科會學術研究計畫、國合會計畫及產學合作計畫。
第四條 若計畫係由數位教師共同主持或執行時,由計畫主持人負責協調相關人員之得分。
第五條 學術研究計畫每件計畫以6分計,如研究經費超過70萬元者,每10萬元多計1分。指導學生獲國科會大專生計畫每件以2分計。
第六條 產學合作計畫以每10萬元為一計分單位,計分無上限。
第七條 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及各類資通訊課程推廣計畫(有管理費者)每件計畫以2分計,如計畫經費超過30萬元者,每10萬元多計1分;不足10萬者,按比例計算至小數。
第八條 學術論著分為學術期刊論文及會議論文,其計分方式如下:
期刊論文依ISI之各領域rank factor計算,rank factor在(1)10%(含)以內計12分、(2)10%-30%(含)計9分、(3)30%-60%計7分、(4)60%以後計5分;EI論文計3分; SCI及EI以外之其他具有審查機制的期刊論文得2分,最多以6分為限;國際性學術會議論文每篇得2分,一般性學術會議論文每篇得1分;且會議論文總分最高得分不得超過10分,其中一般性學術會議論文最高以5分為限。
第九條 期刊論文- 如係由多位作者(校內助理與學生除外)共同發表時,各階層作者得分如下:
二人合作,第一作者得70 %、第二作者得50 %;三人合作,第一作者得60 %、第二作者得40%、第三作者得30%;四人合作,第一作者得60%、第二作者得40%、第三作者得20 %、第四作者得20%;五人合作,第一作者得50%、第二作者得40%、第三作者得30%、第四作者及第五作者各得10%;六人以上合作者,前五位作者得分同五人合作情形,第六作者以後各得5%;通訊作者比照第一作者。與國外單位合作之論文,各作者得分依上列權重,正教授加權1.2、副教授加權1.3、助理教授加權1.5。
會議論文- 如係由多位作者(校內助理與學生除外)共同發表時,第一作者得總分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其他作者平分;通訊作者比照第一作者。
第十條 以本校教師名義發表之著書、專利或創作成果等其它項目得列入學術論著類計分,其計分由召集人及學院主管共同確認;其計分原則如下:
第十一條 得獎之計分方式如下:
第十二條 參與電通類研究評鑑教師依本計分標準排序,並依本校「教師學年度績效獎勵實施細則」規定,依序給予特優等及優等之等第。
第十三條 本研究計分標準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教師評鑑與獎勵審議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