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務會議設置辦法

元智大學電機通訊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

107.06.13一○六學年第六次院務會議修訂
107.08.22一○七學年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電機通訊學院依「元智大學組織規程」第十條之規定,設院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

第二條 本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本院教學、研究、服務及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本院學系(所)及學位學程(班)之一般規章審議。
本校行政會議決議案之執行事宜。
跨學系(所、組)及學位學程(班)事務之協調及議決。
學校行政之改進事宜。
校長、院長交議事項。

第三條 本會設置教師代表九至十六人,院所屬單位主管為當然代表,院長為主席,學系各組另推選教師代表三人(含學位學程或班主管)。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主席得視需要,邀請學生代表出(列)席會議,參與有關學生權益事項之討論。

第四條 本會議以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院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議開會時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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