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10.20 一○九學年第二次院務會議修訂
109.12.23一○九學年度第四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14.03.24 一一三學年第三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14.05.14一一三學年第七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院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之規定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停聘、解聘及不續聘。
二、評審教師之升等、教授研究休假、延長服務。
三、評審教師學術研究、著作。
四、評議教師違反教師法所訂教師應負之義務。
五、教師資遣原因之認定。
六、其他依法令應予審(評)議之事項。
第三條 本會設置教師代表九至十五人,院系(組、班或同級)所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學系各組另推選二至三位教授或副教授(含學位學程或班主管)為委員;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如因借調、休假研究、退休、事病假留職留(停)薪或其他事由而長期不在校任職時,不得擔任委員。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委員及列席人員均應依照本校「教職員工工作保密規定」,善盡保密之責任,如有違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委員如為審議事項之當事人或其配偶、三等親內血親、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及相關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經會議決議請該委員迴避。有應迴避情形而不迴避者,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接受審議事項之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迴避委員應就相關案件全程迴避且不列入應出席人數。
若上述情形發生在委員聘期中時,如出缺後人數不足五人時,應另聘委員遞補之。
第四條 本會以院長為召集人,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其他教授級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
第五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集,召開臨時會議。審理教師新(續)聘、升等、延長服務等議案時,應遵守低階不高審的原則。審議教授案時,若教授人數不足五人,由本會提出不足委員數二倍名單,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主席圈選。
第六條 專任教師新聘及升等案之審議程序:
一、新聘專任教師由系(組、班或同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並提供相關學術資料及外審意見,經本會審議通過後,續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二、升等案之審議程序另依本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辦理。
第七條 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之審議程序:本院專任教師,於應聘服務期間如確有本校教師聘任待遇服務規則第十四條之情形者,得由系(組、班或同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經本會同意做成解聘、不續聘或停聘之決議後,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審議通過人數比率,依教師法規定辦理。兼任教師有本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者,經確認後,得依規定停止聘約之執行或以書面終止聘約。
第八條 本會審議方式以投票決議或共識決議,投票決議採無記名投票。委員於審議過程,應充分討論通過與不通過之依據及理由,並將決議結果之紀錄以書面或電子檔方式妥善保存。
委員出席人數及審議通過比率:
一、解聘、不續聘或停聘案,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
二、其他議案須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通過。
第九條 有關教師解聘、不續聘或停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組、班或同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所作之決議與法律規定顯然不合時,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教師提出救濟申訴,經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其他救濟機關要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受理之系(組、班或同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仍不辦理者,經同一教師申訴受理機關或救濟機關再判定其受理之系(組、班或同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違法者,得由本會自案件應重行辦理階段,依規定續行辦理。
第十條 為確保教師權益,教師如對本會所為之各項決議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時,得檢附具體資料,依本校申訴程序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