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升等審查細則

元智大學電機通訊學院教師升等審查細則

107.06.06一○六學年第七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訂
107.06.13一○六學年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06.27一™六學年度第七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辦理本院教師升等,依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訂定本細則。凡本則未明文規定之事項,皆依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升等之申請

一、 本院教師升等之推薦,須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辦理。

二、 凡本院教師,其服務年資達本校規定之升等資格者,得申請升等。

三、 系所申請升等教師,須依「元智大學教師申請升等外審作業要點」規定,向所屬學系(組)提出升等申請。

四、 申請升等教師所提出之申請資料,必須包括:

(一) 研究資料一式七份(依校教評會規定項目提供)。

(二) 教學與服務資料一式二份(依校教評會規定項目提供)。

(三) 博士論文影本一式二份。

第三條 審查標準

一、審查項目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

二、各審查項目所佔百分比:教學佔30%、研究佔50%、輔導與服務佔20%。

研究項目分:學術研究型、應用研究型及教學研究型,由教師自選之。其中應用研究型及教學研究型審查須依本校教師申請升等審查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條 審查方式

一、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據系(或同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定之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審查意見,進行審查與評分,並視需要邀請教師升等申請人至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中進行報告。

二、 教學、輔導與服務部分參考系(或同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評分結果進行評分。研究部分則採無記名投票(當事人迴避),投票結果獲出席且具有投票權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為通過。以上教學部分、輔導與服務部分評分結果須各達「元智大學教師申請升等審查辦法」第九條分數要求始為通過。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各項評定結果皆須通過始送至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三、 審議副教授升等為教授案件時,僅教授投票;審議助理教授和講師級申請升等案件時,由副教授以上教師投票,不得低階高審,並將本院評定之結果通知申請當事人。

第五條 推薦作業

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於完成審查作業之後,即應將推薦人選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紀錄,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第六條 申訴辦法

申請人若對於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作業或審查結果認為不當者,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辦法」提出申訴。

本辦法經院教評審委員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提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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