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6.06一○六學年第七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訂
107.06.13一○六學年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107.06.27一○六學年度第七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114.03.24一一三學年第三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14.04.22一一三學年第七次院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114.05.14一一三學年第七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細則依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訂定之。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 升等之申請
一、本院教師升等之推薦,須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辦理。
二、凡本院教師,其服務年資達本校規定之升等資格者,得申請升等。
三、申請升等教師,須依本校「教師申請升等外審作業要點」規定檢具相關表件,向所屬學系(組、班或同級單位)提出升等申請。
四、教師送審參考著作件數不限。
第三條 審查標準
一、審查項目包括教學、研究及輔導與服務三項。
二、送審類別分為:學術領域、技術研發領域、教學實踐研究領域,由教師自選之。
第四條 審查程序
一、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據系(組、班或同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定之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審查意見,進行審查與評分,並視需要邀請教師升等申請人至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中進行報告。
二、教學、輔導與服務部分參考系(組、班或同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評分結果進行評分。研究部分則採無記名投票(當事人迴避),投票結果獲出席且具有投票權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為通過。以上教學、輔導與服務之評分項目以本校「教學暨輔導與服務成績考核辦法」之項目為原則,評分結果須各達本校「教師申請升等審查辦法」之分數要求始為通過。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各項評定結果皆通過者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三、審議副教授升等為教授案件時,僅教授投票;審議助理教授和講師級申請升等案件時,由副教授以上教師投票,不得低階高審。本會評定結果若為不通過,應將理由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五條 推薦作業
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於完成審查作業之後,即應將推薦人選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紀錄,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第六條 申訴辦法
申請人若對於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作業或審查結果認為不當者,得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辦法」提出申訴。
第七條 本細則經院教評審委員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