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09.03一○三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105.03.24一○四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06.14一○五學年度第十一次院務會議修訂
107.06.13一○六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修訂
110.12.21一一○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修訂
111.12.21一一一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修訂
112.10.17一一二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本校「教師學年度績效獎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訂定。
第二條 由院長擔任召集人組成「傑出獎審查小組」,以院系所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學系各組另推選二位教師(含學位學程或班主管)為委員;各獎項申請人需迴避擔任委員。
第三條 審查程序:
一、各項目推薦資格及應備資料:
二、推薦限制:
三、審查:
召開「傑出獎審查會議」,邀請候選人或單位主管於會議中說明傑出事蹟,經審查委員無記名投票,以排序第一名推薦為校級傑出獎,其他候選人為學院傑出獎人選。
第四條 獎勵方式:
第五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