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教學、研究、輔導暨服務傑出獎審查執行要點

電機通訊學院教師教學、研究、輔導暨服務傑出獎審查執行要點

103.09.03一○三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105.03.24一○四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06.14一○五學年度第十一次院務會議修訂
107.06.13一○六學年度第六次院務會議修訂
110.12.21一一○學年度第三次院務會議修訂
111.12.21一一一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修訂
112.10.17一一二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本校「教師學年度績效獎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訂定。

第二條   由院長擔任召集人組成「傑出獎審查小組」,以院系所屬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學系各組另推選二位教師(含學位學程或班主管)為委員;各獎項申請人需迴避擔任委員。

第三條   審查程序:

一、各項目推薦資格及應備資料:

  • 教學及輔導暨服務:候選教師當學年度該項目之評鑑達特優等為原則,經所屬單位主管推薦。
  • 研究:教師得自行提出申請,經所屬單位主管推薦。
  • 應備資料:備申請書及前三學年該項目相關資料送本院「傑出獎審查小組」會議審查。

二、推薦限制:

  • 各項目獲校級傑出獎者,其次三年不得申請或被推薦為該項目傑出獎之候選人。
  • 曾獲三次該項目校級傑出獎者,不得申請或再被推薦為該項目傑出獎之候選人。
  • 獲有庠傑出教授者,其次三年不得申請或被推薦為研究項目傑出獎之候選人。
  • 曾獲各類講座教授者,不得申請或再被推薦為研究項目傑出獎之候選人。

三、審查:

召開「傑出獎審查會議」,邀請候選人或單位主管於會議中說明傑出事蹟,經審查委員無記名投票,以排序第一名推薦為校級傑出獎,其他候選人為學院傑出獎人選。

第四條   獎勵方式:

  1. 校級傑出獎依本校「教師學年度績效獎勵實施細則」辦理。
  2. 院級傑出獎由學院頒發獎狀(牌)。

第五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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